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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2006-05-19 1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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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拟生产饲料添力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市级饲料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市饲料办初审后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报省畜牧局。
  (二)受理省畜牧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的,以函的形式委托省饲料工业协会(省饲料技术推广站)进行审查。
  (三)审核省饲料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省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省局函的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实地考核。合格的,形成审查结论并将申请书和现场考核材料上报省畜牧局。
  (四)上报省畜牧局收到全部材料后,根据评审组结论,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五)费用审查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管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向省畜牧局提出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其程序与申请生产许可证相同。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请到本网站“资料下载”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