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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文件
辽牧发[2004]126号
关于开展申办《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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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从现在开始办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凡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企业(包括自产自用的产品,具体产品目录见附件1)都应填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见附件2),打印一式二份,并附磁盘一张,磁盘要用word或电子表格。
申请书可从畜牧兽医在线网上下载,网址为www.cnaho.com。
二、申报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2.相应的防蝇、防鼠、防鸟、防尘设备和仓储设施;
3.相应的更衣室、卫生间、洗手池。
(二)生产工艺及设备
1.生产工艺和设备能满足产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要求;
2.相应的清洗、消毒、烘干、粉碎等设施。
(三)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质量管理及质检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3.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检机构及设备
1.设立质检机构;
2.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质量检验所需的基本设备。
(五)生产环境
1.企业所在地远离动物饲养场地,最小距离1000米。如靠近屠宰场所,需有必要的隔离措施;
2.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3.生产厂区布局合理,原料整理、生产加工、成品储存等区域分开,保证成品和原料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三、培训:省局负责对各市饲料办进行培训,企业由各市饲料办负责培训。
四、申报及考核时间:请各市饲料办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企业认真填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12月15日至1月31日为申报时间。从2月1日开始省局将组织评审小组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考核表》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将发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逾期不报的企业后果自负。
五、其他
1.产品应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
2.要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证明。
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实行年检备案制度。
附件:
2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