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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生猪饲养小区的定义和产地环境、小区布局、生产投入品、卫生防疫、质量管理及档案管理的基本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无公害生猪饲养小区的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8407.3—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和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本标准
无公害生猪饲养小区
本标准所称无公害生猪饲养小区是指按无公害标准生产、年出栏5000头以上商品猪的饲养小区。
4 产地环境
4.1 小区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村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4.2 小区应选择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4.3 小区空气环境质量、猪饮用水质量应符合GB/T18407.3 的规定。
4.4 小区周围3km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或其他畜牧污染源;距干线公路、铁路1km以上。
4.5 禁止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建场。
4.6 小区内废弃物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规定。
5 小区布局
5.1 小区总体布局按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进行布置,各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生产区按夏季主导风向布置在管理区下风向或侧风向处。隔离区布置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各区之间的距离不少于30m,中间设围墙隔离。
5.2 生产区四周设围墙,大门出入口设值班室、人员更衣消毒室、车辆消毒通道和装卸猪斜台。
5.3 猪舍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要求,相邻两猪舍纵墙间距不少于7m,端墙间距不少于10m。
5.4 小区内道路分清洁道和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5.5 猪舍地面和墙壁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液清洗消毒。
5.6 在隔离区应建有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及粪便、污水处理场,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6 生产投入品
6.1 引种、仔猪
6.1.1 引种应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按GB 16567进行检疫。
6.1.2 外购商品仔猪外购须按GB16549进行检疫。
6.2 饲料
6.2.1 自配饲料
—— 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 的要求。
——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
—— 氨苯砷酸和洛克沙胂等砷制剂类不应作生猪药物饲料添加剂。
—— 允许使用NY5032附录A中规定的的饲料添加剂品种或取得有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5032附录B中规定的品种。
—— 禁止在饲料中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76号中规定的药物品种。
——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不应少于28天。
—— 饲料中铜的含量应符合NY5032的规定。
6.2.2 外购饲料
——应从通过省级以上饲料检测部门检测、验收合格的饲料企业购买饲料。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标准6.2.1中的规定。
6.3 兽药
6.3.1 所用兽药应是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6.3.2 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必须按NY5030附录A中规定的品种使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不应少于28天。
6.3.3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兽药品种。
6.3.4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6.3.5 所用其他兽药应符合NY5030的相关规定。
7 卫生防疫
7.1 小区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7.2 商品猪生产应采取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
7.3 疫苗接种
7.3.1 根据当地传染病发生病种及规律,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7.3.2 疫苗必须购自于合法供应单位。
7.4 疫病监测
7.4.1 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定期委托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对猪疫病进行监测。
7.4.2 定期对猪群进行临床观察,发现疫情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部门,采集病料,及时诊断。监测诊断出一、二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7.4.3 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杆菌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
7.5 卫生消毒
7.5.1 饲养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7.5.2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消毒、更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7.5.3 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需经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进入,并遵守小区防疫制度。
7.5.4 定期对小区内周围环境、猪舍、器具及带猪消毒。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7.5.5 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8 质量管理
8.1 小区要设置专职管理机构(管委会、协会等),负责日常生产管理。
8.2 小区应根据生产规模聘请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畜牧兽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8.3 小区饲养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培训上岗。
8.4 小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 岗位责任制度;
—— 生产管理制度;
—— 卫生防疫制度;
—— 疫病监测制度;
—— 疫情报告制度;
—— 兽药使用制度;
—— 档案管理制度;
—— 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
8.5 小区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用料、统一用药、统一防疫。
9 档案管理
9.1 小区要建立养猪档案,并有专人管理。
9.2 养猪档案主要包括:
—— 环境监测记录;
—— 兽药采购、发放、使用记录;
—— 饲料采购、发放、使用记录;
—— 饲养日记;
—— 免疫接种记录;
—— 疫病治疗记录;
—— 疫病监测记录;
—— 销售记录。
9.3 所有资料要按时整理、分析,并分类归档。
9.4 档案资料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