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浅析
李 丽 萍
(辽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辽宁 沈阳 110016)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农业部审议通过,以农业部规章的形式发布,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某一类别饲料产品安全卫生方面的行政规章,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重要的饲料资源,在国内外均被广泛用于畜牧业生产。在我国畜牧业高度发展的形势下,科学开发、安全生产、合理利用动物源性饲料资源;对于增加饲料的短缺问题、进一步推动畜牧业快速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者增加收入将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原料是动物产品的一部分,如果处理不当,使用不科学,其具有易通过食物链传播种间及种内疫病的特殊性,可能给畜牧业生产造成致命损失,对人类自身的健康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确保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饲养使用中的绝对安全卫生十分关键。《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动物性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对于从源头上实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保证畜牧业安全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具有规范化和操作性较强的特点。
1 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范围
1.1 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 《办法》明确规定了农业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从管理主体上看,虽然没有突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就比较单一的饲料的种类而言,能够进一步把管理主体明确为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达到了强化管理要素、实现权责分明的目的不但有利于生产、经营、使用者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更有利于具体管理部门依法强化管理。
1.2 具体规范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种类 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共8大类44种产品,从动物饲料产品原料来源和产品属性两个方面界定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归类及各称使用比较混乱的问题,不仅具有涵盖面广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使生产、经营和使用者以及管理部门能够非常清晰的确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种类和特点,避免了生产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因种类不清、名称模糊而产生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可以杜绝部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人为地利用法律不够健全而打“擦边球”,进行不法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证产品安全卫生。
2 实行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条件较低,对安全卫生方面没有做出强有力的保障规定。从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原料种类、生产过程、 使用对象等基本要素看,都有其特殊性,最主要的表现是在安全卫生方面具有比普通饲料产品要求高得多的特点。《办法》明确规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生产企业必须办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安全卫生合格证》。把实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制度,生产环境基本要求、生产工艺条件、技术力量、质检机构、污染防治措施等6个方面设定并提高了具体标准,从而使生产企业的设立“门槛”有所提高,目的就是规范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和企业的生产行为,使真正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从事相关生产,避免出现普通饲料生产低水平运行的状况,可以从源头上保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过程的绝对安全卫生。
3 严格界定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使用对象
《办法》明确规定,除乳及乳制产品外,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产品主要用于非反刍动物。在发达国家中,由于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来源较多,质优价廉,以及集约化饲养程度较高,大量肉骨粉等作为反刍动物的饲料来源。近年来,由此而造成的疯牛病等重大动物疫病使各国政府不得不对其的安全问题进行重新审视。我国虽然在反刍动物生产上基本不使用或者很少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并且也没有出现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出现的对反刍动物和人类本身造成致命危害的因食物链传播的重大人畜疫病,但是,随着反刍家畜生产方式的改变,用于牛、羊生产的饲料需求必将大幅度增加,并最终走向工厂化生产。《办法》明令禁止在反刍动物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从立法上做到了防患于未然,对于从源头上保证反刍动物安全生产、人类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4 突出了强化企业生产管理的原则
生产企业是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供给者,是决定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的首要环节,《办法》在明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同时,从3个方面突出了对其重点管理的内容。
4.1 严格产品原料管理 对于生产企业,动物源性饲料原料不仅具有种类繁多、来源复杂、易腐败变质、质量保证环节把握难度大的特点,而且不同种类原料或同一种类原料的不同批次之间易于交叉污染。《办法》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做到原料分类堆放、标识明显,并要求保留有2年以上的原料采购和出库记录,同时要求根据其原料的特殊性,在生产时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这些具体规定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原料混堆混放造成的交叉污染,减少原料存放时间过长出现腐败变质现象,成为有效保证原料安全卫生的重要措施。建立完整的使用记录制度可以确保一旦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便于有效追溯,依法及时处理,尽可能降低对畜牧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有效遏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4.2 严格生产企业设备管理 一般情况下,饲料生产企业的设备都是能够适应多种同类原料特点,生产不同种类饲料产品,而且在利用不同原料生产相应的饲料产品的过程中,一旦要对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必须停产,不仅费时费力,影响正常生产,而且增加生产成本,所以,在饲料生产中,很少要求企业在原料变更或长时间生产时对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的。由于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特殊性,生产设备极易被交叉污染,如果不进行科学处理,其必将成为饲料产品污染的重要因素。《办法》严格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对制造、包装、储运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这是我国从立法层面第一次对一种具体的饲料生产环节的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清洁卫生方面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这一规定可以保证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原料的饲料产品或者长时间利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原料的饲料产品而不发生交叉污染现象。这既是原料特性决定的,更是体现了国家对动物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的管理力度。
4.3 严格产品成品管理 《办法》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标识清晰,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对于污染或品质破坏的产品,立即予以销毁。这些具体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生产者长期存在的饲料成品已经进行过无菌处理、不会交叉污染、可以混储混放的错误认识,或者为了降低储存成本故意而为之的做法,可以有效杜绝成品因绿色保存不当而产生的交叉污染隐患。
5 强化了监督管理
5.1 赋予饲料管理部门充分的管理权限这是饲料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保障。相对于其它饲料产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对环境和生产条件要求更高,加之原料来源的复杂性,很容易在生产环节出现安全质量问题,除了生产企业必须按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和严格质量管理外,还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管理力度,饲料管理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就可以从实际出发,在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通过现场检查,及时发现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等重大问题,按程序经过调查,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因产品安全卫生问题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保证产品安全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
5.2 突出了公正管理原则 《办法》明确规定检查人员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可以有效保证管理的公正性,进而确保产吕质量安全卫生不受生产企业以外的人为因素影响。
6 加大了处罚力度
《办法》除了规定可以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外,增设了对违反《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处罚条款。
6.1 强化了处罚力度 对生产企业违反《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办法》分别对通过欺骗、贿赂、买卖、转让、租借、未取得或冒领、伪造等违法行为取得、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全格证》的,处以罚款、撤销合格证、直至3年内不予办理合格证的处罚,突出了生产企业实行合格证管理的作用,特别是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处罚足以让任何违法企业都望而止步。
6.2 强化了对经营、使用者的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产品也将给予严厉处罚,可以保证在对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管理的同时,也把经营、使用者纳入了行业管理范畴,从而可以保证生产企业环节以外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以实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在畜牧业生产的所有环节绝对安全卫生的目的。 |